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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销售者冒领消费者应得促销奖品的定责

发布时间:2017-08-14 编辑:admin 点击:6994

 浅谈销售者冒领消费者应得促销奖品的定责

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娟

    

前言:有奖销售是市场经营主体惯用产品促销形式之一,司法实践中经营者谎称有奖实则无奖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是不鲜,相关案例亦是累多,但若商品上游生产商设定了商品促销奖项,而下游提货销售商以隐秘手段窃取商品中的奖券、奖卡再行销售,却有新意,故实务对此违法行为进行责任归属判定常有疑虑。是然本文从侵犯之法益入手,明晰销售者冒领消费者应得促销奖品之事责,以期为处理相似案件提供些许考量路径。

案例:20177月,某食品有限公司A接到举报称,个人独资商户BA旗下经销商处自行购入公司有奖促销商品,恶意窃取该商品外包装内随附的奖券,以消费者身份向A公司承兑奖项后,再将被破坏的商品外包装重新封合冒充正品销售,以至真正从B处购买该款商品的消费者丧失了兑奖的资格与可能,继而导致消费者质疑该食品公司A开展的有奖促销活动广告系虚假宣传。

有观点认为,本案旧瓶虽是装了新酒,但万变不离其宗,仍应参照传统虚假有奖销售行为对B之行为予以民事追偿、行政追责,易忽略B作为下游商家对上游食品生产公司A商誉毁损的责任以及以欺诈手段侵占食品公司奖品所有权的责任。笔者认为,在既有虚假有奖销售责任认定的基础上,自民事、行政、刑事三类法律层面上可总结概括销售者冒充消费者身份兑换奖项再行销售的责任如下:

(一)民事责任之认定

1、对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是诺成有偿合同,自合同当事双方达成买卖合意起,买卖合同即告成立生效。消费者自于B处购买产品时起,不仅享有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请求权,也享有买卖合同内有奖销售条款所涉的可期待利益的给付请求权,故买卖合同相对方B的义务,不仅限于向消费者交付所购产品、保障产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要求,也及于当消费者随机选购产品所获奖券满足奖项兑付标准的,也应向消费者承兑奖项。本案中B以隐秘手段窃取产品包装内的奖券,以至消费者承兑奖项的合同目的不可实现,已属违约,且无法定或约定之免责事由,则应适用合同法严格责任原则对消费者以合同之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认定赔偿标准与具体数额。

2、对消费者的侵权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消费者对所购产品以及所选服务的真实客观情况有充分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B商户窃取奖券后隐瞒所售商品丧失奖促资质的事实,恶意营销,构成侵犯消费者法定知情权的侵权行为;同时,消费者消费款项的对价不仅包括所购商品,更包括奖券的可期待利益,B商户窃取奖券的行为导致消费者所支付对价的价值利益不能实现,公平交易权受到不法侵害。故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之规定,B的侵权赔偿数额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所支付价款的三倍为限,实际赔偿数额低于五百元的,以五百元为定额。

3、对食品公司的侵权责任

1)商誉权损害之责

商誉权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对其所创造的商誉享有的排他性的民事权利,鉴于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尚未设定“商誉权”之权利客体称谓,故现行司法实践仍将公司企业的商誉权归于法人名誉权一类,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名誉权的规定。B商户窃取奖券,致使消费者错认虚假宣传主体是食品公司,认定食品公司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已成立,从而对食品公司的市场形象以及所涉产品的诚信经营行为有了否定性的负面评价,导致食品公司商誉权贬损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形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B商户的侵权行为给食品公司造成了经营性的财产损失,则还应以《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承担财损赔偿责任。

2)不当得利之责

食品公司推出有奖销售活动所针对的对象群体是消费者,B商户将商品有偿交付给消费者后,商品本身以及商品随附的奖券所内含的可期待利益的主张权便已转让给了消费者,B即刻丧失了参与奖励促销活动的主体资质,其窃取奖券冒充消费者从食品公司攫取奖品利益的行为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奖券在兑换交付之前,所载之实体权益如奖金或奖品的所有权仍归于食品公司所有,B假冒消费者领取奖品,使得食品公司丧失了奖金、奖品的所有权,构成实际的不当得利,故而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对食品公司承担不当得利返还之债。

二、行政责罚之认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全面真实,不得以虚假的有奖销售宣传推销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谎称有奖进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B窃取奖券后仍对所售商品进行虚假的有奖销售,其行为已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应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认定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行政责罚。

三、刑事罪责之认定

B窃取奖券,假冒消费者,A限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将其所有的奖品、奖金交与B占有、支配,A的财产所有权遭到侵害的危害后果与B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且本案但无犯罪阻却事由,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B的欺诈行为应以诈骗罪定责追罚。

另需注意的是,销售者窃取奖券兑奖再行出售商品的行为即可同时构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三项责任以民事赔偿、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内容设定了销售者金钱给付责任,若销售者却无充分经济能力可同时承担民事赔偿与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之规定,销售者应优先履行民事赔偿。